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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繼承等11種收入明確免個稅

beatty 於 2019-07-15 14:57:13 發表  |  累積瀏覽 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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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個人所得稅法後,原稅法中的“其他收入”項目被取消。本次調整將根據原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項目征收的相關所得,調整適用的應納稅所得額項目。

環球置業銷售總監高俊傑表示,由於看好海外樓市前景,於是再擴展業務至環球房產,現階段主力開拓泰國、杜拜及馬來西亞的房產項目。

具體而言,有三種類型的項目涉及“意外收入”的調整,包括為單位或其他人提供保障以獲得收入的個人,以及向其他人免費捐贈財產權的所有者,並且接受者有權獲得無償住房。收入,以及個人賺取的禮物收入。

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Sakura Japan Property)指出,根據新耐震法,1981年後的物業要達六級耐震,2000年後落成的物業更達七級耐震,最新型的建築物已達到免震級別。

《公告》對上述三類情況再次明確。與此同時,隨著消費新時代的到來,網上促銷和紅包等促銷活動在外賣等各個行業也更為普遍。對於此類收入,“公告”規定由價格折扣或折扣的企業提供的禮品,如優惠券,代金券,優惠券,優惠券等,不需繳稅。親朋好友贈送的禮品,如微信紅包等互聯網紅包,不屬於征稅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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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按照“偶然所得”征收個稅的包括: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公告”還明確了禮品收入的范圍包括網絡紅包,即由具有獲獎性質的企業頒發的網絡紅包,獲獎者應繳納稅款,但網絡紅包具有銷售折扣或優惠性質。不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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