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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创新董事会工作报告制度

soverths 於 2019-08-29 06:41:04 發表  |  累積瀏覽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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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2003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地方国资委也成立了,这是国有企业解决所有者缺位的第一步。“不,不再是了,这是个好地方。”国资委的初衷也是国有资产监管的原则。随着改革的深入,如何迅速转变观念和性质,依法履行投资者的职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机构需要探讨的一系列重要问题。目前,国资委指示国有企业建立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运作意识,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水平也逐步提高。然而,由于起步较晚,无论是在公有制经济还是在民营经济中,股东文化都没有得到广泛的形成。针对如何履行投资者作为积极股东的职能,即“收回国有企业的行政干预之手,行使股东的合法权力”,国资委进行了积极的尝试和探索。

第二,从监管机构向积极股东的过渡

(1)向活跃股东过渡的原因

国资委成立以来,其地位既不是纯粹的“裁判”,也不是纯粹的“运动员”,而是履行国有资产投资者职责的“特殊机构”。它虽然不具备一般政府机构的公共管理职能,但具有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权力,不能作为一种经营能力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也不能作为监管机构。行政干预之手经历了对原有国有资产监督制度的深刻调整,要履行股东的职责不是一蹴而就的事。为了尽快实现这一转变,国资委和一些地方国资委到新加坡考察国有资产监管的成功经验,淡马锡的“积极股东、一臂距离”的概念对中国国有资产监管产生了微妙的影响。

(二)履行股东权力的制度创新

国资委在履行投资者责任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实际问题。例如,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股东行使职权的制度不够完善和完善。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第三十八条列出股东会的十一项职权,第三条是“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国资委成立之初,其职能所对应的大部分职能机构都是依法设立的。但是,由于法人治理结构和董事会建设尚未确立,上述第三权的行使条件还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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